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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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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让我们来看看天津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98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居民阶梯水费价格及实行时间要求,实施居民阶梯水价。

二、实施时间

居民阶梯水价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范围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区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

四、“户”的认定标准

1、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家庭用户为单位,以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家庭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准。

2、对于一户多表用户,按户核算用水量。

3、对于自来水替代中水的表具,按一户多表管理,按户核算用水量。

五、一户多人口阶梯水价用水基数核增手续的办理办法

1、户内人口4人及4人以下的不需申请办理用水基数核增手续。

2、户内人口4人以上的居民用户,如需申请办理用水基数核增手续,可在计量周期结束前,持本市《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本人联系电话等材料,到住宅所属区域供水服务营业厅申请办理。

3、同一家庭成员仅可申请一套房产的用水基数核增手续,重复申请不予办理。

4、“一户多人口”手续办理后,用水基数有效期为4年,居民用户应在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到供水企业办理“一户多人口”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水政策执行。“一户多人口”用户在4年有效期内如有变动,应到住宅所属区域供水服务营业厅办理人口增减手续。

六、居民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核算方法、分级水量及价格

(一)计量周期

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核算方法

1、机械表或远传表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水价的核算方法

(1)按计量周期内每次抄表水量累计进行阶梯用水量和阶梯水费的核算。

(2)自阶梯水价实施之日起,供水企业从第二个抄表周期的抄见水量开始累计当前计量周期的用水量,并进行阶梯水费核算。即:单月抄表的用户,以2016年1月份的抄见水量开始进行阶梯水量核算;双月抄表的用户,以2016年2月份的抄见水量开始进行阶梯水量核算。

2、IC卡表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水价的核算方法

(1)按计量周期内累计购水量进行阶梯用水量和阶梯水费的核算。即: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以用户的购水量开始进行阶梯水量核算。

(2)IC卡表用户在计量周期内可按需求购水。原则上单具水表单次购水量最多不超过当年计量周期第一阶梯水量基数。

(三)分级水量及价格

居民阶梯水价用户每个计量周期的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实行分级递增。

1、户内人口4人及4人以下的家庭分级水量和价格:

2、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

七、对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八、对于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等),按照文件规定,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5.55元。

九、居民用户因房屋转让(如继承、买卖、赠与等)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到房屋所属区域供水营业厅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变更后重新核定计量周期及阶梯水量基数,并自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进行阶梯用水量和阶梯水费的核算。

十、实施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供水企业按原用户阶梯用水量累计,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而重新核定阶梯水量基数。

十一、充分考虑我市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对年用水量超过第一阶梯基数的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重点优抚对象四类用户群体,超出第一阶梯的水费实行“先缴后返”的办法。上述用户凭住宅所在地街办事处或居委会开据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及水费交费凭证,于下一年度到所属区域供水服务营业厅办理上一计量周期超出部分阶梯水费的返还手续。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拨打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88908890或天津供水热线96655及所在区域内供水服务营业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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